仲康慧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事故
来源:仲康慧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12
浏览量:437


原告:xxx,男,x族,19xxxx日出生,住所地山东省xxxxxxxxxxx

被告一:xx,男,x族,19xxxx日出生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,住所地:xxxxxxxx

被告二:青岛市xxxxx有限公司,住址:山东省xxxxxxxxxx。

被告三: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,住址:xxxxxxxxx。

诉讼请求

1、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xxx 元。

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和理由

2017711830分,被告一驾驶出租车(鲁xxxxx)沿xxx路由东向西行使,行使至xxx路路北侧掉头向东,因其违法掉头与原告驾驶的轿车(鲁xxxx)发生交通事故,致原告驾驶的车辆受损,原告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作出《第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不承担责任。

事故发生后,原告到青岛市xxx医院进行了治疗,其驾驶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损害严重,车辆维修共花费xxxx元。经查,被告一所驾驶的车辆属被告二所有,被告二将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三处投有车辆保险。三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赔偿任何款项,故原告依法起诉,请裁判。

此致

xx区人民法院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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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仲康慧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2*********6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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