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xxx,男,x族,19xx年x月x日出生,住所地山东省xxxxxxxxxxx。
被告一:xx,男,x族,19xx年x月x日出生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,住所地:xxxxxxxx
被告二:青岛市xxxxx有限公司,住址:山东省xxxxxxxxxx。
被告三: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,住址:xxxxxxxxx。
诉讼请求
1、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xxx 元。
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和理由
2017年7月11日8时30分,被告一驾驶出租车(鲁xxxxx)沿xxx路由东向西行使,行使至xxx路路北侧掉头向东,因其违法掉头与原告驾驶的轿车(鲁xxxx)发生交通事故,致原告驾驶的车辆受损,原告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作出《第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不承担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原告到青岛市xxx医院进行了治疗,其驾驶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损害严重,车辆维修共花费xxxx元。经查,被告一所驾驶的车辆属被告二所有,被告二将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三处投有车辆保险。三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赔偿任何款项,故原告依法起诉,请裁判。
此致
xx区人民法院